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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
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
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
作者:闫妍  发布时间:2020-10-28 14:17:05 打印 字号: | |
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时受伤
责任由谁来承担?
这类问题经常会引发纠纷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
对此问题作出了回应



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甘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自甘风险,需要看看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参与者要明知所参与的活动存在风险,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当知道以一般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到的风险;
第二,参与者主观上属于自愿参与,而非胁迫参与;
第三,参与者不是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
第四,风险本是可以避免的。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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